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和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整治要求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安全标志服装,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干涉。

农村公路所属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公路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抢险预案,积极筹措资金,组织自治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