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做到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水沟畅通、边坡平顺、构造物和有关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