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自治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或者市级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指纳入自治县农村公路规划,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行政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