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完好、畅通。
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