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六)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八)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九)更新采伐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
(十)因抢险、防汛需要在中型以上的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两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农村公路县道的,应当向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项活动应当向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