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