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体现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符合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