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依法规范经营场所、流动摊点的经营活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校园欺凌,保障校园安全。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