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依法规范经营场所、流动摊点的经营活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校园欺凌,保障校园安全。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