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礼仪,友善包容,礼貌待人,语言文明,着装整洁得体,讲究个人卫生。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