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