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百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乱倒生活垃圾。

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五百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或者新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项目。流域内已建、改建生活垃圾填埋项目应当自行处理垃圾渗滤液,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新建、扩建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已建、改建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技术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流域水环境。

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