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未设立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