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