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