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邻里守望,培育低碳、环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移风易俗和文明社区、文明村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弘扬新乡贤文化。第四十三条 承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监督员、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