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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鼓励各类单位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阅读点、借阅点、漂流书箱。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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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