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制定或者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