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