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管理,将有关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