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管理,将有关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