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