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湾长制,是指在相应海湾分级设立湾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海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海湾管理保护包括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海湾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