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湾长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与海湾管理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湾长制工作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湾长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存在的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未按湾长要求或者督促期限依法履行职责予以处理的;
(三)未落实本级湾长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湾长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