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检查;
(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许可及核实;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毁坏绿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违法经营、发布广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的监督检查;
(六)公安机关负责治安、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行为的查处;
(八)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