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价格、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城市管理执法、环保、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