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