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
(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制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