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大数据开发应用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开发应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