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采集数据类型、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共享数据向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汇聚共享。

通过共享可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政务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采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