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性资金的;

(四)包庇他人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