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三)截留、挪用、贪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性资金的;(四)包庇他人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