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经集体研究通过并公示后,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