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