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进入现场;(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