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进入现场;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