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第二十条有效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化遗存,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应当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发现具有重大保护研究价值的文化遗存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鼓励支持利用古遗址、古墓葬、革命文物等历史文化遗存建设文化遗址公园。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