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民间工艺品经营场所和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等方式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并接受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