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五条有效经依法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测绘、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经依法批准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迁移保护方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迁移过程进行监督。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组成部分,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