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措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杏花山与小空山遗址、黄山遗址、八里桥遗址、八里岗遗址、太子岗遗址、瓦房庄冶铁遗址和邓窑遗址等大型文化遗址;

(二)武侯祠、南阳知府衙门、内乡县衙、社旗山陕会馆及瓷器街、荆紫关、香严寺、菩提寺、鄂城寺、泗洲寺塔和福胜寺塔等古代建筑;

(三)张衡墓、张仲景墓和张释之墓等历史文化名人古墓葬;

(四)方城县、唐河县和鸭河工区等南阳区域内的岩画及方城县佛沟摩崖造像;

(五)中共鄂豫边省委旧址、红二十五军独树战斗纪念地、七七工作团诞生地、彭雪枫故居和中原野战军高级干部会议旧址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文物;

(六)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内乡县、西峡县和淅川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土恐龙蛋化石及其出土埋藏区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