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依法制定建设工程、堆场、裸地、城市道路清扫、公路清扫、园林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堆场企业事业单位、裸露土地管理责任人、清扫单位等应当遵照执行。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