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

(二)城市主次道路实行机械化湿扫或者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湿扫或者吸尘式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依照前款规定实施。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