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有效房屋建筑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在脚手架外侧设置全封闭防尘网,主体工程完工前不得拆除;(二)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外溢。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