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推进气代煤、电代煤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