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