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禁止毁损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时,需要对城市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