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及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