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活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