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为举报的组织和公民保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