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