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污水、废水、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和欧盼鬯、废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检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闸门、井盖等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