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就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他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