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加大对农业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资金投入。农业农村、科技、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节能型农村住宅和炉灶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