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纳入重点用能监管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