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的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节能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节能标准、企业节能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